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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及办理流程

2021-07-08

市职工、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及办理流程

1、职工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

病  种

起付线

起付线以上补助比例费用

补助标准(最高)

在职≤45岁

在职>45岁

退休

在职

退休

癫痫,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帕金森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病,活动性肺结核(包括其他脏器结核),类风湿关节炎,肿瘤门诊随访期,强直性脊柱炎,心力衰竭,炎性肠病、永久造口袋

0

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75%、70%、65%,退休人员80%、75%、70%。规定病种定点药店购药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基金比照住院支付比例

2000元

2500元

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血压病

2500元

3000元

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维持治疗期,自身免疫性肝炎

5000元

60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硬化症,肿瘤巩固治疗期,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白塞氏病,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5000元

7500元

黄斑变性

12000元

13000元

血友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抑制剂

1200元

1000元

800元

比照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

不设限额

备注:1、除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四种大病外,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病种的,每增加一种每年另增加补助1000元。

其中:高血压病并发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心力衰竭、慢性肾衰视为一种病种,即高血压病。

心力衰竭是指除高血压病、冠心病、肺心病外其它心脏病变引起的心力衰竭。

糖尿病并发糖尿病肾病、眼部疾病视同为一个病种。

2、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病种疗程时间为4个月,同时终止慢性活动性丙肝资格,治愈后,不再恢复慢性活动性丙肝,未治愈的,经医师鉴定后,再恢复慢性活动性丙肝的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3、被确定为黄斑变性的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使用康柏西普,雷珠单抗每眼最多支付9支,每年最多支付4支。

 

 

2、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

病  种

起付线

起付线以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

补助标准(最高)

高血压(Ⅱ、Ⅲ级)、慢性心功能不全、冠心病、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弥漫性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系统性硬化症、肿瘤巩固治疗期、肿瘤门诊随访期、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康复门诊、永久造口袋门诊、黄斑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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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60%、50%。

25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心脏冠脉搭桥术后(非排异治疗)、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非排异治疗)。

400元

省内、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

不设限额

备注:1、除特殊慢性病外,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病种的,每增加一种每年另增加补助600元。

其中:高血压病并发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心力衰竭、慢性肾衰视为一种病种,即高血压病。

心力衰竭是指除高血压病、冠心病、肺心病外其它心脏病变引起的心力衰竭。

糖尿病并发糖尿病肾病、眼部疾病视同为一个病种。

2、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病种疗程时间为4个月,同时终止慢性活动性丙肝资格,治愈后,不再恢复慢性活动性丙肝,未治愈的,经医师鉴定后,再恢复慢性活动性丙肝的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3、被确定为黄斑变性的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使用康柏西普,雷珠单抗每眼最多支付9支,每年最多支付4支。

 

 

3、门诊规定病种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患有上述疾病的,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医保办或出院科室领取门诊规定病种审批表,由床位医师或接诊医生填写门诊规定病种审批表,经我院有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权限的医师填写鉴定意见,并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门诊购药发票、相关检查阳性资料,至医保办审批,送参保地所在医保中心审核确认。

2)其中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以上(含三级)]、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血压病、脑血管意外功能障碍恢复期5个病种由医院集中受理上报,患者(本市及博望区职工和居民参保者)将门诊规定病种审批相关材料送医保办,每月由医保办汇总后按规定的时间送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当涂县、和县、含山三县职工和居民参保者需自行将材料送至当地医保中心)

3)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抑制剂、肿瘤巩固治疗期、肿瘤门诊随访期、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精神障碍(重性)、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心脏冠脉搭桥术后(非排异治疗)、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非排异治疗)只能选择一家有能力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他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药,也可持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有门诊规定病种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的处方在全市范围任一家门诊规定病种定点药店取药,12个月内不得变更。确因病情变化或医疗机构技术条件所限需要变更的,本人(代理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参保人身份证到市、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4)门诊规定病种审批前或在非选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一律不享受规定病种医保待遇,只能按普通门诊费用结算。